张承荣:事故残值车辆违规处置现状、查验常见问题与对策(2021)
原标题:
事故残值车辆的查验及管理问题研究
文/张承荣
(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目录
1 事故残值车辆的处置现状分析
1.1 市场流通
1.2 拼接修复
1.3 倒卖手续
1.3.1 倒卖手续使报废出租车重生
1.3.2 倒卖手续使债务纠纷车辆重生
1.3.3 倒卖手续使刑事案件车辆重生
1.4 篡改方式
1.5 不良后果
2 事故残值车辆的查验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保险机构急功近利
2.2 修车厂家任性而为
2.3 配件信息建而不全
2.4 车管部门能力亟待提升
2.4.1 查验智能化发展不均衡
2.4.2 查验智能化使用不均衡
2.4.3 查验人员业务能力不均衡
3 事故残值车辆的综合管理策略
3.1 健全法制规范 强化监管力度
3.2 打破行业壁垒 搭建公示系统
3.2.1 针对保险行业建立事故车辆理赔信息共享协查系统
3.2.2 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立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3.2.3 针对维修企业建立事故车辆维修电子档案系统
3.2.4 针对嫌疑车辆、推定全损车辆及残值报废车辆建立联网核查系统
3.3 完善查验技术 提升技能水平
3.3.1 要优化升级智能化查验仪器设备
3.3.2 要创新完善车辆查验员工作方法
3.3.3 要广泛开展查验业务学习交流
3.4 形成部门合力 约束行业行为
4 结语
参考资料
摘要:截止2021年6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84亿辆。机动车各类登记业务也呈现井喷式增长,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机动车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及工作规程,遵循严格、公正、规范、便民的原则[1],确认机动车的唯一性、合法性和安全性。但在实际查验过程中,车辆查验员发现部分事故残值车辆在修复后,混迹于二手车交易市场,采取种种手段进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致使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面临极大风险和挑战。本文将对事故残值车辆的处置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残值车辆在查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希望为规范开展事故残值车辆相关查验及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关键词:事故残值车辆;修复;查验;管理
事故残值车辆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具有汽车残余价值的车辆,其在修复后,如果车况性能良好,仍可继续使用,或更换重要总成部件后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使其具备合法上路条件。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毁的约16万台,其中约有4万多台经修复后进入二手车流通领域[2]。此类车辆性能良莠不齐,往往以次充好,具有一定的欺诈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部分损毁严重车辆本身已经不具备使用价值,但经非法修复后继续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做好事故残值车辆的查验和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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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残值车辆的处置现状分析
事故残值车辆从产生到再流通,整个处置需要一整套流程。保险公司通过对事故车辆定损以及对推定全损车辆归属权的转让拍卖,让事故残值车辆重新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维修厂家对事故残值车辆采取合法或非法的手段进行修复,让事故残值车辆可以继续上路行驶;部分事故残值车辆虽然已经不具备安全上路行驶条件,但是车辆手续通过倒卖可能使不法车辆“洗白”;而事故残值车辆拼接修复和不法车辆“洗白”都需要对车辆信息进行篡改。
1.1 市场流通
当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会与合作维修企业进行车辆残值评估工作,评估定损后若车辆损坏情况较轻,正常走理赔和维修程序;评估定损后若车辆损坏情况较重,与车险理赔最高金额贴近或超出时,理赔人员会与车辆所有人进行协商处理事故残值车辆,一般会采取事故残值车辆车体连同车辆手续一并转让,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所有人全部车险保额的方式进行处理,将事故残值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公司所有,满足了车辆所有人自身权益保护的需求。保险公司为降低自身经济损失,会将核定全损后的事故残值车辆以拍卖的形式进行寻残值处理。一些非法组织对事故残值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及发动机号进行重新私自打刻,对车辆进行拼装焊接处理,修复后的事故残值车辆再次进入二手车流通领域,给公安车管查验工作埋下巨大风险隐患。
1.2 拼接修复
当前,拆车件已成为国内汽车维修市场中汽车零部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拆解事故残值车辆,对可利用零部件循环再利用,能够有效节约维修成本。尽管修理厂的这种拼接修复的行为,能够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润,但一些经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重要总成部件损毁,存在同品牌同型号事故车辆拼接修复的现象,特别是将发动机号及车辆识别代号进行打磨贴片、拼接修复后继续在市场流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非法性,造成修复后的机动车安全性能不稳定,留下事故隐患,也为日后转移登记过程中引发经济纠纷埋下伏笔。由此可见,拆车件随意流通、事故车维修不规范,使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1.3 倒卖手续
部分不法车贩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会将不能正常上路行驶的车辆,比如一车多抵(押)、达到报废标准、盗抢(骗)、走私、查封等车辆,采取移花接木的方式对全车电脑系统、车架总成、发动机总成、厂牌标识等信息进行篡改,并使用事故残值车辆手续将这些不能正常上路的车辆“洗白”,再进行车辆倒卖,以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目前,事故残值车辆倒卖手续具体表现为:
1.3.1 倒卖手续使报废出租车重生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12年。由于出租车报废期短,其在达到报废年限后,部分车贩将达到报废标准的出租车套以事故残值出租车手续,并倒卖过户,继续从事营运活动,取得经济收益。
1.3.2 倒卖手续使债务纠纷车辆重生
部分车辆所有人向银行借贷或民间借贷融资企业进行车辆抵押,当其无力偿还贷款时,车辆会被银行或民间借贷机构强制收回,部分车辆由于抵债次数过多,其车辆现使用者无法得到相关部门的所有权归属证实,不法份子便套用事故残值车辆手续对债务纠纷车辆信息进行篡改。
1.3.3 倒卖手续使刑事案件车辆重生
通过偷盗诈骗等手段取得的来路不明的非法车辆,在刑事案件未办结之前,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法分子通过特定渠道获得同年款、同品牌型号的正规合法事故残值车辆手续,进行车辆信息移植、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及发动机号,到车管部门申请办理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变更车身颜色、转移登记等业务,将不法车辆消匿。
1.4 篡改方式
在实际机动车查验过程中,就查获的问题车辆来看,不法人员对车辆相关信息采取“三同步”篡改法:一是车架(车身)信息篡改。在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标识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位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焊接、切割移植、化学蚀刻、激光销熔、重新涂漆等方式进行处理。二是发动机(驱动电机)擅自打刻。与车架(车身)信息篡改方式相同。三是电脑系统刷写。不法分子通过刷写或加装干扰器等方式,对诊断系统各控制模块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电控系统、变速箱电控系统、制动电子装置、安全气囊、方向机系统等信息进行篡改。四是其他篡改。不法分子除采取上述“三同步”篡改法外,还会对溯源码标签、防盗柔性标签、原始出厂标识标牌一并进行全套伪造,使被篡改车辆套用事故残值车辆的信息更具隐蔽性。
1.5 不良后果
事故残值车辆因转移、迁出产生的经济纠纷、法律责任、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常常把涉事车管所推上风口浪尖,给公安机关公信力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如2019年H省某市一辆轿车因事故理赔后仅剩报废残值,车辆所有权人将报废残值连同手续变卖,下家买同款脏车,打磨掉脏车的车架号,以软金属填补镏平,抛光后,以激光扫描技术复制报废残值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写入电脑后用高端打码机打刻VIN码,将此车迁出至L省A市,转入后又迁出至F市,F市车辆管理所经刑警技术鉴定后发现该车为被盗车辆。
图1 事故严重损毁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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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残值车辆的查验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前,事故残值车辆的查验和管理存在的问题涵盖以下四个方面:保险机构为降低自身损失,急功近利地将无法修复的事故残值车辆推向市场;修配厂家缺乏监管约束,任性而为地维修事故残值车辆或“克隆”事故残值车辆;相关行业各自为战,建而不全的配件信息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车管部门受财力、物力、人力的限制,亟待提升的业务能力为事故残值车辆查验工作留下隐患。
2.1 保险机构急功近利
大部分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残值理赔只做损坏评估,未做修复评估。为使企业经济损失降至最低,单纯依据车辆所有者的投保金额主张大事故后车辆推定全损,采用事故车辆整车及车辆手续同时转让的方式,与车辆所有者进行协商处理,获得事故车辆所有权。保险机构未建立完备的事故全损车辆科学评估工作机制,在无意间放纵事故残值车辆流入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2 修车厂家任性而为
在我国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汽车修理技术逐渐提升,不仅节省了汽车维修的成本,而且提高了汽车维修的效率,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是,汽车修理技术的进步是一把“双刃剑”,不仅可以造福于民,也可能为不法人员提供可乘之隙。部分汽车修理厂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维修不可修复的事故残值车辆,维修前不执行维修前诊断检测工作,维修后不执行维修竣工出厂检验制度,导致残值车维修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尤其是部分汽车修理厂家与车贩合谋,借助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把非法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上路行驶的车辆,以“克隆”事故车的方式,在对车辆进行改装后,再套用事故残值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手续,最终实现“借尸还魂”的目的,增加了车辆查验难度。
2.3 配件信息建而不全
我国汽车配件存在信息登记不健全的问题,在汽车市场流通过程中,配件生产企业、汽车组装企业、汽车维修厂等机构,并没有做好配件信息的详细登记。不法分子借此进行事故残值车部件拆解再利用或贩卖。其成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相关政策不健全。我国并没有根据残值车部件拆解再利用的行为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汽车维修厂及车贩可钻的法律空子较多,不能对残值车部件流通现状进行约束,导致零部件市场混乱。另一方面监管力度不足。相关部门没有进行残值车部件流通监管工作,不能对汽车维修厂和不法分子的行为进行约束,使维修后的残值车辆存在诸多隐患,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4 车管部门能力亟待提升
2.4.1 查验智能化发展不均衡
从全国各地看,受经济水平和资金投入影响,查验智能化系统和工具普及情况南方优于北方,大城市优于小城市。
2.4.2 查验智能化使用不均衡
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各地车管部门提供了智能化查验工具,提升了车辆查验的智能化水平。但是,部分车管部门智能化查验系统及工具的应用程度不高,仍然延用传统的“看、摸、刮、敲、量”的查验模式,查验工具还停留在螺丝刀、强光手电等常规配置水平,查验方法手段较为初级,主要还是依靠自身工作经验进行实车判定,使查验员无法精准确定车身、车架上是否存在复刻、焊接、拼接车辆识别代号等情形,使事故残值车辆查验工作面临极大风险。
2.4.3 查验人员业务能力不均衡
由于查验资格证获取门槛低,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对查验工作应知应会业务知识掌握不全,后期培训再强化不到位,特别是疑难业务处置能力不足,使部分问题车辆无法识别,具体表现就是迁出车辆被异地退办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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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残值车辆的综合管理策略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事故残值车辆的管理必须尽早得到全社会的更多关注,应未雨绸缪地从法律法规、系统建设、查验能力、综合监管层面系统研究事故残值车辆的管理问题,使其在良性、健康的轨道上有序发展。
3.1 健全法制规范 强化监管力度
针对当前事故残值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在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建立健全针对车管、维修、保险、报废、网络拍卖平台和机动车所有人分门别类的法律规范,切实对事故残值车辆及其总成部件、车辆手续的买卖交易、检测维修、拆解再利用、报废注销以及网上拍卖等环节实行严格有效的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各行业的法律责任,强化各职能单位的监管力度,使整个事故残值车辆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立严格规范的事故残值车辆综合监督管控制度,实现全行业、全信息、全流程的综合协同监管模式。政府要强化责任主导,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机构自主运行的管理权限。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升监管能力水平,为事故残值车辆维修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2 打破行业壁垒 搭建公示系统
3.2.1 针对保险行业建立事故车辆理赔信息共享协查系统
保险行业要与车管部门实现推定全损车辆信息实时传递,督促全损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业务,及时对不能正常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套用事故残值车辆信息的现象进行有效遏制;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将车辆残值部分的零部件编码信息及时录入大数据协查系统,确保销售给具有金属资源再制造资质企业的发动机总成、方向机总成、变速器总成、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3],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同时保障符合拆解国家标准的零部件进入市场流通时的可追溯性,为车管部门核查车辆真实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撑。
3.2.2 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立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企业逐车登记报废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主要部件及其他零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3];如实记录出售给具有金属资源回收再制造资质企业的具有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以外的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可以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回用件”[3]。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将上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同享,做好追本溯源工作,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秩序,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避免报废机动车主要部件及其他零部件流入“黑市”,对违法行为实施精准化跟踪打击。
3.2.3 针对维修企业建立事故车辆维修电子档案系统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4]。在承修机动车总成或整车时要将维修项目和配件使用的名称、数量、规格、检验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清单等维修档案电子信息上传,强制登记更换“五大总成”的机动车品牌型号颜色、号牌号码,同时在系统上留存原厂的“五大总成”出厂合格证和发票的电子版影印资料,或具有金属资源回收再制造资质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电子版影印资料,建立严格的倒查机制,使机动车维修的数据实现痕迹化监督管理,维护车辆零部件市场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2.4 针对嫌疑车辆、推定全损车辆及残值报废车辆建立联网核查系统
上述各行业在各环节业务中发现办理业务的车辆为盗抢车辆整车或检测到车辆某总成零部件在中控电脑中读取的车辆识别代号为盗抢车辆时,应立即报告属地公安机关,让“问题车”无机可乘。
在完成上述系统建设的基础上,还要打破行业壁垒,整合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形成“互联网+”的管理格局,在最大限度保障相关行业机密的同时,分层级公开信息,实现事故残值车辆及其配件的联网协查、数据共享。
3.3 完善查验技术 提升技能水平
建设专业化、规范化机动车查验队伍,对提升车管部门残值车辆的查验水平和查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车管部门应当与时俱进,朝着设备先进化、资讯网络化、查验专家化、管理现代化的方向发展,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新挑战。
3.3.1 要优化升级智能化查验仪器设备
不间断地进行先进查验技术的引入,如高精度汽车油漆层微量厚度检测仪、金属超声探伤仪、警用单兵车辆VIN查验智能终端、VIN码图像采集仪等仪器设备,借助这些智能化查验设备、仪器装置,使车辆查验检测工作向精准高效不断提升。
3.3.2 要创新完善车辆查验员工作方法
车辆查验工作无捷径、无坦途,需要查验员在大量的实车查验中不断地积累、思考、总结,通过“四多一善”工作法提高专业技能。
多识记:“辨别假象,牢记本真”,机动车查验员对工作要心存敬畏,认真细致慎重地查验每一辆车,熟练掌握国家技术标准,用标准指导查验工作,用标准解决查验问题,用标准破解查验困境。
多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不断实践,仔细梳理每种车辆类型的独特属性。比如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符细节、笔划特征,每个字符的间距、起笔运笔收笔的形态走势,细微处的角度、幅度、弧度及深度,通过VIN码图像采集仪1:1扫描采集车辆识别代号图片信息,以电子文本形式存档固定;再如车辆产品标牌的固定位置、尺寸型式[5]、标明文字的字体特征、防伪标识暗记等;还如风窗A柱旁VIN标识的固定方式、字符特征、防伪水印等。
多比对:“李鬼最怕遇李逵”,在查验车辆时,将实际查验的车辆与同年款、同型号车辆档案内注册时留存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作细节特征比对,具体位置与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的内容进行比对,这既是遵循车辆查验细致、严谨、规范的工作要求,也是辅助查验员识记此类车型车辆特征的有效方法。
多思考:“学源于思,思源于疑”,查验车辆时如果发现疑点要深入分析,往往疑点不会孤立存在,认真查究与此疑点相关联的其它车身部位,扩大查验范围,伴随着深度查验,其车辆的根本问题便会水落石出。
善归纳:“总结提升,厚积薄发”,随着工作经验积累,会遇见各类事故残值车辆修复类型,会见识五花八门的伪装手段,要舍弃他们的具体形态,归类总结出其中带有共性的规律,分析其为什么要采用此类伪装套数,这种伪装表象下隐藏的破绽在哪,进而凝练出揭穿解决各种伪装套数的有效方法。
3.3.3 要广泛开展查验业务学习交流
车管部门应对查验人员定期开展与车辆查验密切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基础知识学习,还应涉及疑难业务研判预警、车辆查验业务重难点等方面内容的培训,结合实践经验总结提升查验队伍整体业务能力。在加强内部学习的同时,还应向外汲取先进地区车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的工作方法和经验,鼓励查验员与全国一等车管所、与汽车生产厂家、与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学习交流,根据不同品牌车型,对车身结构、车辆零部件、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字符打刻特征等相关知识进行全面系统地学习,深入掌握零部件源头及市场流通情况,为事故残值车辆的锁定和最终确认提供重要依据。
3.4 形成部门合力 约束行业行为
根据事故残值车管理需要,要适时下发公安、交通、商务、工信、市场监督、保监、纪委监察等部门联合会签指导性文件,并建立省级、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发展形势,汇总管理问题,研究解决对策。同时各相关行业部门要依法依规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事故残值车辆实行监督管理工作,并形成部门合力,开展联动协作,全面约束报废回收行业、汽车维修行业、保险理赔行业行为。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事故残值车辆的监管检查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监查机制,定期对相关行业开展督导检查工作,根据违法线索依法查纠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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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所述,事故残值车辆查验管理是关系到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在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下,相关部门必须积极应对,攻坚克难,不断对事故残值车辆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系统总结事故残值车辆查验和管理中遇到的困难,结合规范化管理需求多方面提出相应之策,有效健全法制规范体系、完善信息核查系统、形成部门联动机制、提升查验督管水平,促进事故残值车辆查验管理体系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1]《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
[2]baidu网 .2020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数量情况分析[EB/OL].https://m.chyxx.com/view/936272.html.
[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9]20号.
[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来源:《汽车与安全》2021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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